四川仁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曹治富与你单位关于支付滞纳金、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宜劳人仲案〔2025〕70-1、70-2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四川仁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曹治富经济补偿20000元;2、四川仁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曹治富工资40000元;3、驳回曹治富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第1项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2025年4月9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第1项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2项、第3项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公告送达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撰稿人:赵林军
审核人:吕超继
签发人:刘凯
责任编辑: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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