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瓴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玉安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宜劳人仲案〔2025〕85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确认四川省瓴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玉安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19日解除;2、四川省瓴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张玉安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1893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公告送达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撰稿人:赵林军
审核人:吕超继
签发人:刘凯
责任编辑: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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