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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农民工关爱暖心工程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2日
来源: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实施农民工关爱暖心工程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卫发〔2020〕49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临港经开区社事局,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农民工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宜宾市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八条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农工办发〔2020〕3号)要求,现将委《实施农民工关爱暖心工程具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实施农民工关爱暖心工程具体实施细则》

2.《季度农民工关爱暖心工程项目推进进度报告表》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


附件1

实施农民工关爱暖心工程具体实施细则

按照《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发〔2020〕1号)和《市农民工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宜宾市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八条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农工办发〔2020〕3号)要求,确保在市内企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享受到每年一次免费职业健康体检且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补助企业50%体检经费等工作落地落实,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在宜宾市辖区范围内就业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农民工指的是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同)。

二、资格条件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就业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每年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由用工企业和所在县区财政各负担50%)。

三、申报办理

由农民工就业的企业提供本企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由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以及企业即时付费的结算清单复印件、农民工参加医保和工伤保险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注册地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应及时进行资料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按照相关政策措施予以相应补助;对未通过审核的要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卫健局要结合职业健康工作实际,加强政策宣传和申报办理引导、解释和说明,注重沟通协调,切实在接害农民工、用工企业、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建立起常态化信息互通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落实。企业申报需提供的资料内容,请各县(区)卫健局及时与县(区)财政部门再作对接达成共识。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情况,落实季度工作报告(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季度农民工关爱暖心工程项目推进进度报告表》并分别于3月23日、6月23日、9月23日、12月23日前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指定邮箱:wjwzyk@126.com。)联系人:魏强,联系电话:0831—2327409。

(二)用工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按照《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及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的《宜宾市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宜卫发〔2019〕373号)和市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宜宾市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宜卫发〔2019〕212号)的部署要求,认真梳理复工复产后职业健康工作执行情况,及时查摆问题,限时补齐短板,切实维护接害员工(含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向县(区)财政部门提供办理农民工职业健康体检费用补助的申报材料,必须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报、造假等情况,将一查到底、严肃追责。

(三)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要严格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按照本细则要求,及时梳理和规范企业农民工职业健康体检的流程管理,依据条件把好第一道“关口”,为企业向县(区)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相关体检材料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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