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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3日
来源: 就业促进科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

二、事项简述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返还。

三、设定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7号)全文。

四、服务对象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五、返还标准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六、受理条件

1.上年度(2023年)参加失业保险满12个月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2023年)单位裁员率未超过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3.非严重违法失信的、非僵尸、非工商注销(吊销)的单位。

七、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八、办理渠道

采取“免申即享.信息确认”与“自主申请”相结合方式申办。

1.现场办理:全市各级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

2.网上办理:登陆“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103.203.218.134/),点击“注册—法人用户注册—登录—法人登录—法人服务—稳岗返还确认”办理。

3.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单独“自主申请”。

九、备注

1.稳岗返还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2.不能进行信息确认的,提交稳岗返还申请后按规定审核。

3.资金使用:各单位应建立稳岗返还资金专账管理,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附:宜宾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

地 址

市本级

0831-5103001

0831-5103002

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利群路3号宜宾市民中心2楼E区人社综合服务大厅失业保险待遇窗口

翠屏区

0831-8958035

0831-5955238

翠屏区岷江新区东山路25号宜宾市翠屏区政务服务中心楼C区人社服务区

叙州区

0831-6202654

0831-5698253

叙州区城北新区康宁路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3号窗口

叙州区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附1号区政务服务分中心31号窗口

南溪区

0831-3187705

0831-3187702

南溪区德公路91号区政务中心二楼大厅

江安县

0831- 2625619

江安县市民中心1楼办事大厅

长宁县

0831-4635181

长宁县泽鸿路二段538就业创业服务大厅20号窗口

0831-5417385

高县庆符镇恒远兴城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就业窗口

0831-4380931

0831-4314264

珙县金河新区滨河路与经二路交叉口人社环保气象局业务大楼一楼18号窗口

筠连县

0831-7724900

0831-7351238

筠连县筠连镇煤都大道402号1幢

兴文县

0831-8721432

兴文县空铁新区人社大楼4楼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屏山县

0831-5723904

0831-5721209

屏山县行政中心2号楼1楼




撰稿人:李云刚   袁梦

审核人:范霞

签发人:甘华锋

责任编辑: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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