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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4日
来源: 社会保险科

一、病残津贴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改革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

二、《暂行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从《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申领病残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二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市级(设区)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

四、向哪里申领病残津贴?

答:参保人员符合申领病残津贴条件后,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单位职工由单位申请,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申请。

五、申领病残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领病残津贴人员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参保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

(二)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四)参保人员本人或委托人书面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委托书);

(五)职工档案(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参保人员不提供)。

六、病残津贴的领取方式是怎么样的?

答:病残津贴为定期待遇。审核通过后,从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病残津贴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病残津贴待遇。

七、病残津贴待遇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答:病残津贴待遇标准的计算分三种情况:

(一)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按照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核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三)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1.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

2.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八、病残津贴待遇怎么调整?

答: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九、领取病残津贴期间还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答:不能。《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十、哪些情况会停止享受病残津贴?

答: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在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被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内未按规定参加复查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未按规定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

(五)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十一、《暂行办法》实施后,还能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吗?

答:不能。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停止执行。

十二、哪里可以咨询病残津贴的政策和办理流程?

答: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政策,也可以通过12333(12345)电话咨询。

十三、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如何处理?

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其他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

2025年1月                      


撰稿人:牟琼、张友琼

审核人:蒋伟

签发人:袁西昌

责任编辑:邱礼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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