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702672/2023-06215 | 成文日期: | 2010-07-08 |
| 文号: | 宜人发〔2010〕14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人事局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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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宜人发〔2010〕14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人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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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事局,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确保被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依据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特制定《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建议,请与宜宾市人事局联系。
2010年7月8日
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暂行办法
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宜宾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宜人发〔2005〕24号)有关规定和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的要求,为保证拟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确保聘用考核公开、公正、有序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或公开选聘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需对拟聘用对象进行考核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采用考核办法选聘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高层次人才、高级专家以及其他政策安置人员到各级事业单位工作的,需对选聘对象进行考核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三)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考核原则
聘用考核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健康状况等方面,同时对拟聘人员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性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的;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违法生育的;
(六)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七)应聘人员在当次人事考试考核过程中违规违纪的;
(八)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邪教活动被查处的;
(九)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提出考核要求。实施考核前,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培训各考核小组成员,掌握聘用考核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法、技巧、标准、工作要求,掌握考核报告的撰写方法。
(二)考核小组与被考核对象本人谈话,请其介绍自己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考核小组深入被考核对象原单位(或工作生活的社区、村组)、有关部门,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有关情况,同时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考核基本情况表所列事项作出结论。
(四)考试小组根据对被考核者的情况写出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被考核者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存在的问题、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等。对考核不合格或暂缓考核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详实、准确的证据,并附上有关部门的认定和证明。
(五)考核小组将考核材料整理完毕,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六)考核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将考核不合格的或暂缓考核的情况,反馈考被核者本人。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合格的,按照招聘公告程序进入下一聘用环节;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用。暂缓考核的,推迟三个月重新考核一次,此次考核必须做出结论。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或涉嫌违法犯罪且进入司法调查的被考核对象,不予考核,取消聘用。
(三)被考核对象不配合考核或拒绝接受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六、考核结果的告知、复查与复核
(一)在考核结束7个工作日内,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将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被考核对象。
(二)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在考核结果书面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聘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聘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复查决定。
(三)被考核人员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提出复核。复核工作由同级人事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复核,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
七、组织领导
(一)市本级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在市人事部门统一指导下,委托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区县的考核工作由区县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组织、指导考核工作;确定考核合格人选并提出聘用意见;处理聘用考核中的其它问题。
(三)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组成员不少于两人,承担具体考核工作,其人选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四)考核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是:政治可靠,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客观公正,责任心强,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凡与被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考核组成员,必须回避。
八、监督
(一)考核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考核工作。如发现在考核中有组织领导不力、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走过场或有其它严重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考核组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核情况和被考核对象个人隐私,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被考核对象为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考核程序可适当简化。被考核对象为待业人员且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的,可以到人才中介机构或家庭所在地社区(含工作单位)考核。
(二)区县人事部门和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可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暂行办法由宜宾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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