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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宜宾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8702672/2025-03042 成文日期: 2025-05-19
文号: 宜人社规〔2025〕1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字版: 下载 图片版: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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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社会事业局、宜宾高新区社会事业和应急管理局,三江新区财政局、宜宾高新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院校、企业等单位

现将《宜宾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25519

宜宾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强和规范宜宾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推进“技能宜宾”建设,实现“人产城”协同发展,为宜宾产业提供充足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主要面对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技工)院校教师和学生、社会组织,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向公众开展,由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牵头主办、参与主办组织参加及统筹管理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由市总工会牵头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文件执行,市总工会每年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当年全市工会系统劳动和技能竞赛开展情况,比赛资金及奖励经费由市总工会统筹解决。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科学、绿色、安全、廉洁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学赛展演结合的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积极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宜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产业企业和职业(技工)院校等立足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构建“1+N”〔即: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主导的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市级各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群团组织、职业(技工)院校、社会组织、产业企业、培训机构主导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基础〕的宜宾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第六条  宜宾市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县(区)级以及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三个级别。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类管理和竞赛指导。

第七条  宜宾市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主要分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主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因临时对接省级一、二类竞赛市级选拔赛可在平时申报,但须提前一个月内向市级人社部门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统筹各项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做好备案管理工作,并统一公布宜宾市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按照《中共宜宾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包括:由市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承办的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办的跨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对接省级一类竞赛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上竞赛原则上不少于6个赛项。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包括: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市属大型国有企业和职业(技工)院校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对接省级二类竞赛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原则上不少于3个赛项。申请举办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具备举办相关职业技能竞赛的实践经验和安全管控能力,具有竞赛组织实施和技术工作能力,并承担相应办赛经费。纳入管理范围的职业技能赛事,市级一类竞赛统一冠名宜宾技能大赛-*****名称职业技能大赛名称,市级二类竞赛统一冠名“宜宾技能大赛***(专项名称)技能竞赛”。

宜宾市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或变更的,应提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并经同意,同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组织完成竞赛活动的主办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竞赛计划。

第八条  县(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竞赛周期、人员规模和组织实施等由区自行确定。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竞赛管理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竞赛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鼓励各县(区)、工业园区举办县(区)级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举办跨行政区域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九条  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开展更加广泛深入、形式各异的技能比武活动。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企业和院校自行确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应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联合举办的,应明确各主办单位职责。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为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由市政府主办的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由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轮流承办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组委会须成立办公室、专家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和监督仲裁机构。办公室负责大赛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竞赛命题、技术点评等工作;裁判委员会负责现场执裁、成绩评定等工作;监督仲裁机构负责督促竞赛规范实施,监督裁判人员执裁工作,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根据需要可在组委会下设负责综合协调、技术工作、活动指导、新闻宣传、社会赞助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合作。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定竞赛工作方案,下发职业技能竞赛通知,部署和推动竞赛整体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赛题;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六)其他与竞赛工作相关的必要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或参赛单位应为参赛选手和裁判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条件。市级竞赛可通过初赛、复赛等形式,选拔产生参加决赛阶段的选手。市级竞赛参赛选手一般应具有初级工/五级以上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未取得初级工/五级以上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两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全日制在校学生可不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要求限制;县级职业技能竞赛、企业职业技能竞赛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条件技能竞赛主办方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参赛选手原则上应通过选拔产生。

第十五条  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人员(包括参赛选手、专家、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教练、工作人员、媒体人员、志愿者等)享有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履行诚信、安全、有序地参赛、办赛、观赛义务,应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操纵比赛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服从赛场管理,维护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竞赛设备设施,不得影响和妨害公共安全。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加强赛场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建立职业技能竞赛安全保障及应急机制,强化对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做好涉竞赛顺利举办相关网络舆情风险评估,提前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制定涉赛网络舆情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应急预案,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原则上应包括开幕式、竞赛实施、闭幕式等活动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闭幕式应设置颁奖环节。鼓励主办单位在职业技能竞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技能人才招聘会等配套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打造集“比赛、展示、体验、观摩”于一体的技能交流平台。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赛事、人物、文化等全方位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职业技能竞赛影响力,营造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倡导建立和完善竞赛资源及成果的总结、转化、推广机制。竞赛资源及成果转化应符合相关行业生产、职业技术发展、个人技能提升等方面的要求,反映先进竞赛理念,推动竞赛成果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和转化。

第四章  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赛题。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可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赛题时,原则上应按照四级/中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竞赛规则要逐步与世赛和国赛要求相衔接,借鉴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技术工作文件应包含技术描述、试题或样题、评判标准、设备设施安排及清单、健康安全要求、其他特别规定等。技术工作文件能公开的尽量公开,试题和评分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赛题可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也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各竞赛项目评判采取裁判长负责制,裁判人员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工作纪律,按照分工执裁完成竞赛评判工作,接受竞赛组织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设立监督仲裁机构,负责督促竞赛规范实施,监督裁判人员执裁工作,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二十五条  竞赛组委会按竞赛成绩为选手颁发获奖证书或参赛证书,可结合实际为参与工作的专家、裁判颁发聘书。对于赛事评估达标的竞赛活动,根据竞赛成绩、组织工作及实际贡献情况,可依照有关规定对办赛、参赛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表扬。

第二十六条  主办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激励与选拔相结合原则,设置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原则上金牌(一等奖1名、银牌(二等奖)2名、铜牌(三等奖)3名,共6名,参赛人数较多的赛项可适当增加获奖名额,但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不超过实际参赛总人数的30%;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且在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可以颁发优胜奖,并应公布获奖选手成绩排序。市级竞赛获奖选手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同类竞赛。

第二十七条  对选手奖励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授予或优先推荐取得相关荣誉;

(二)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1.符合上述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市(州)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第1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第1队、三人等多人赛项第1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已具有高级工等级的选手可晋升技师。

2.符合上述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市(州)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第1名获奖选手,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已具有高级工等级的选手可晋升技师。

3.符合上述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6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前3队、三人赛项前2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已具有中级工等级的选手可晋升高级工。

4.符合上述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6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前3队、三人赛项前2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

以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三)颁发奖牌或获奖证书;

(四)给予物质奖励。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市政府举办的市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选手和其他市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选手,可优先推荐为“宜宾市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十九条  参赛单位对获奖选手、教练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六章  经费和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经费开支。主办和承办单位及社会力量共同为职业技能竞赛举办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竞赛经费可按实际情况从以下途径筹集,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

(一)财政资金。市级一类赛事按“一事一议,总额控制”的原则给予承办单位经费补助。

(二)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

(三)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如收取冠名费、赞助费等;其他合法途径的社会赞助和资助。

第三十条  竞赛承办单位和竞赛集训基地要加强经费管理,对竞赛经费应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竞赛主办单位负责建立应急事件处理预案机制,针对地震、火灾、台风、疫情等不可抗拒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保障竞赛期间所有参与竞赛人员的食品卫生、人身财产、交通、消防和防疫等方面的安全。必要情况下应商请相关部门给予协助配合。

第三十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要求参赛选手佩戴或为参赛选手统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涉及生产安全的赛项,主办单位应提前告知参赛选手,必要情况下,应组织参赛选手学习、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和守则,并安排技术人员和医务人员在比赛现场,预防和处理突发情况,确保比赛现场操作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健康发展,指导全市各行业部门、社会组织、重点企业等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业技能竞赛专业化办赛水平。

第三十条  牵头主办单位对竞赛质量和竞赛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或指定承办单位)妥善保管赛事工作档案资料,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过程可追溯,责任可倒查。应保管的竞赛档案资料包括比赛组织实施方案、技术文件、办赛通知、结果通报和参赛选手、裁判、专家、指导教师、教练等人员报名签到表以及比赛竞赛试题、评分记录、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赛事过程视频材料保管不少于5年。牵头主办单位应在比赛期间或比赛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个人报名表、签到表、考场记录表、评分记录、成绩单、督导员评分结果等反映关键节点的纸质材料须扫描成电子版材料上传竞赛管理服务平台永久保存,并填报基本情况。比赛结果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竞赛管理服务平台填报赛事总结,按规定申报相关激励政策。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职业技能竞赛监管责任,在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三十条  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以职业技能竞赛名义或在职业技能竞赛全过程中进行违法(非法)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九条  举办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5619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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